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称心鸟鞋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9)鲁02民终11453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8)鲁0282民初824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撤销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8)鲁0282民初82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四、变更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8)鲁0282民初82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青岛称心鸟鞋业有限公司欠款215170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528元、保全费1596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528元,由***负担。一审审计费用5000元,由鉴定人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青岛称心鸟鞋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青岛称心鸟鞋业有限公司付款61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5-30 |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