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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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烟台第一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烟台第一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含电梯费)14896.44元; 二、驳回原告烟台第一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需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立案)。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