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5337.95元、利息和费用合计3251.09元(利息截至2020年5月11日,之后的利息以未清偿的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律师费1500元; 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6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