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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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合肥兴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合肥兴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00元,利息43248元,逾期利息9800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6月4日,之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若***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则合肥兴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抵押的位于中庙街道旅游观光大道南侧碧桂园滨湖城林溪苑四街19幢303室[产权证号:皖(2017)巢湖市不动产权第1905923号]房产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合肥兴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1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