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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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五天内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880元,利息2045.32元,滞纳金292.06元,超限费148.07元,其他费用15元,合计7388.45元[利息、滞纳金等费用暂计至2012年11月27日,之后利息、滞纳金及超限费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透支利率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至还清款项日止]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