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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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调兵山市某某联社借款本金700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调兵山市某某联社借款期限内利息604,800元(2017年5月27日至2018年5月26日以7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8.64%计算)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5月27日起至全部偿还借款之日止以7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96%计算)。 三、驳回原告调兵山市某某联社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