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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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0102执11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韩子有与被执行人姚丽、王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的(2019)吉0102民初2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姚丽、王岩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姚丽、王岩给付13063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丽、王岩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02民初24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韩子有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2民初24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裁判日期 2021-01-18
发布日期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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