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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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0102执11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韩子有与被执行人姚丽、王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的(2019)吉0102民初2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姚丽、王岩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姚丽、王岩给付13063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丽、王岩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02民初24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韩子有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2民初24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