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双鸭山市兴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集贤县龙杰供热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支行 |
| 类型 | 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0)黑0521执保33号 集贤县龙杰供热有限公司: 你在与双鸭山市兴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我院已经作出(2015)集商初字第12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停止支付被申请人双鸭山市兴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集贤县人民法院账号为09080***账户内应领取的执行款2086149.23元。我院在执行中,依法于2020年1月22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支行送达了(2015)集商初字第12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支行对该账户2086149.23元予以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你申请保全的内容,已经保全完毕,本案按保全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