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国线集团(云浮)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包车款5000元给原告新国线集团(云浮)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包车款9500元给原告新国线集团(云浮)运输有限公司。

驳回原告新国线集团(云浮)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4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87元(原告已预交87元),由被告***负担30元,被告***负担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1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