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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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国线集团(云浮)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包车款5000元给原告新国线集团(云浮)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包车款9500元给原告新国线集团(云浮)运输有限公司。 驳回原告新国线集团(云浮)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4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87元(原告已预交87元),由被告***负担30元,被告***负担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