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云浮市锦德石业有限公司 澳丰石业(云浮)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肇庆市报关有限公司 云浮市春光石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单位云浮市春光石材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罚金已缴纳,50万元已缴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50万元已缴至本院)。 二、被告单位澳丰石业(云浮)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81225.44元(罚金已缴纳,暂扣押于本院)。 三、被告人万永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单位云浮市春光石材有限公司退缴的关税929829.88元、澳丰石业(云浮)有限公司退缴的关税393200.65元,依法上缴国库(款项已缴至南沙海关缉私分局,由该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