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浮市锦德石业有限公司
澳丰石业(云浮)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肇庆市报关有限公司
云浮市春光石材有限公司
类型 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云浮市春光石材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罚金已缴纳,50万元已缴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50万元已缴至本院)。

二、被告单位澳丰石业(云浮)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81225.44元(罚金已缴纳,暂扣押于本院)。

三、被告人万永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单位云浮市春光石材有限公司退缴的关税929829.88元、澳丰石业(云浮)有限公司退缴的关税393200.65元,依法上缴国库(款项已缴至南沙海关缉私分局,由该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2019-11-11
发布日期 2019-12-1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