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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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冀0105执570号

李某某:

你与曹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5民初387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3月10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负担本案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开户银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路支行

账户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账户号:01×××12

特此通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二日联系人:王明刚联系电话:8772×××8本院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北大街310号邮编:050000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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