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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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开发区振圣水带厂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寺巷街道办事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州市开发区振圣水带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腾空承租的原泰州市通灵珠宝玉器厂配电房北侧三层大楼南墙向南区域原泰州市通灵珠宝玉器厂玉器厂的厂房(具体见估价报告标注的阴影部分房屋),并交还给原告; 二、被告泰州市开发区振圣水带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寺巷街道办事处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以年租金80000元为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腾空交房之日止,扣除相应的已交纳的数额); 三、驳回原告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寺巷街道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泰州市开发区振圣水带厂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泰州市开发区振圣水带厂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加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30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