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藏汉拿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保定万博广场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西藏汉拿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保定万博广场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042.44元、误工费22122.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8105.50元、伤残赔偿金6599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2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3276.20元,共计123040.8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2元,减半收取2321元,由原告***负担1039元,由被告西藏汉拿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保定万博广场店负担12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02
发布日期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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