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张掖市山水文体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张掖云商广告有限公司
张掖市新大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掖云商广告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张掖市山水文体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承担利息13037元(利息算至2020年7月8日),合计51303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并自2020年7月8日起按照年利率7.125%承担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二、被告张掖市新大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掖市新大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掖云商广告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30元,减半收取4465元,由被告张掖云商广告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张掖市新大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44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2
发布日期 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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