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 甘肃维佳置业有限公司 陇西江源药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维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3990817.84元(计算至2020年8月11日),并支付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905%计算); 二、被告甘肃维佳商贸有限公司如到期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有权对被告甘肃维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定西市陇西县××镇××路××号楼××层××室(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陇房他证2017字第0××7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本金2000000元及产生的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954元,由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负担1630元,被告甘肃维佳商贸有限公司、甘肃维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6132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甘肃维佳商贸有限公司、甘肃维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07 |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