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
云浮市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款11700元、商业第三者险赔偿款4020.64元,合计15720.64元给原告***。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446.74元给原告***。

三、被告东安县东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款11700元给原告***。

四、被告***对上述第三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东安县东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2084.78元给原告***。

六、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8339.12元给原告***。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东安县东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703.22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963.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6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负担430元,被告***负担30元,被告东安县东达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80元,被告***负担263.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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