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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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鑫业长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大连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鑫业长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9500元; 二、被告大连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鑫业长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9500元的利息(以39500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7.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大连建工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