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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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龙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922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922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0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以借款本金10922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起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至清偿日止),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7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