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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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安全保证金人民币1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12月1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3元,由被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235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35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