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借条出具之日2019年4月3日起以欠付本金数额3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欠付本金数额3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实际偿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4元,原告***承担800元,被告***承担5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3-17
发布日期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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