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温县财源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温县华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825执2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县财源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冬菊,总经理。

被执行人:温县华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静汉,任经理。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县财源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县华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温县人民法院(2019)豫0825民初48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等人在(2021)豫0825执246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缴纳有保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在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账户为CSC-D15400978、CSC-847992419的资金及收益共5044119.02元。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

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牛卫平

审判员杨得坡

审判员杨太平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任雪君

裁判日期 2021-06-23
发布日期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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