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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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云浮市高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云浮市高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0801元给原告云城区致诚广告设计部。 驳回原告云城区致诚广告设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2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云城区致诚广告设计部负担20元,被告云浮市高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2元;公告费26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云浮市高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