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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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借款本金2700元、利息200元(以27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至2019年8月19日为22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至2021年4月9日为178元)及自2021年4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需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立案)。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