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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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沂源县中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4512.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80元、误工费4383元、护理费7200元、营养费3600元、鉴定费50360元、交通费6000元、残疾赔偿金186247.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934.27元,共计325717.2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32元,由原告***负担1581元,被告沂源县中医医院负担28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