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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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鲁1327执422号 王乐强、王翠花: 你(单位)与耿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鲁1327民初37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耿立华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王乐强、王翠花向申请执行人耿立华支付标的款124074.00元。 二、被执行人王乐强、王翠花向申请执行人耿立华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王乐强、王翠花负担案件执行费1761.00元及案件受理费2727.00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莒南支行 账户名称:莒南县人民法院 账号:62×××42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联系人:执行一庭徐田华联系电话:0539-7398931本院地址:莒南县北二路与新区二路交汇处邮编:276600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