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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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3489.45元及利息(以8万为本金自2017年1月4日至2017年12月20日,按年利率10.9773%计算;以8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21日至2019年6月28日,按年利率14.27049%计算,以70100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29日至2019年7月31日,按年利率14.27049%计算,以6770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9月6日。按年利率14.27049%计算,以65300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7日至2019年9月30日,按年利率14.27049%计算,以629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1月6日,按年利率14.27049%计算,以605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7日至2020年6月28日按年利率14.27049%计算,以57500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29日至2021年1月22日,按年利率14.27049%计算,以53489.45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23日起按年利率14.27049%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6854.57元); 二、被告***、***、***、***、***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