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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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城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城区支行归还卡号为62×××69的透支本金10743.73元及支付利息(暂计至2019年2月27日的利息为1978.22元,从2019年2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透支本金10743.7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城区支行支付卡号为62×××69的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2月27日的违约金为621元,从2019年2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贷记卡的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城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34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94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3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