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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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按年利率10%计算,其中,10万元自2019年7月27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5万元自2020年1月14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6元、减半收取1898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并同意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向原告直接支付。 原告确认如下银行账户作为款项接收账户:户名***,开户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太仓沙溪支行,账号62×××96。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6-11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