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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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 罗定市人民医院 广东药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110000元给原告***; 二、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范围中赔付44945.78元给原告***; (上述款项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直接汇至原告***的银行账户)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6元(原告已预交195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负担1672元,原告***负担3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