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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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屏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17,290.50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欠款本金人民币317,290.5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6日起按年利率20%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实际偿还全部借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