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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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春市吉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5)吉洮民二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维持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5)吉洮民二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长春市吉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于洪(弘)给付704,000.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046.00元,由长春市吉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9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