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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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府井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屏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府井支行借款本金379500元、截止2021年4月14日的利息147708.80元(其中2019年8月3日前到期利息48166.14元),本息共计527208.80元,以及从2021年4月15日起的逾期借款利息和复利(逾期借款利息以本金3795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5149‰的标准计算,复利以利息48166.1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6766‰的标准计算,前述二项均计算至款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屏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府井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36元(已减半)、财产保全申请费3156元,共计769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