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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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德惠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车辆损失2000.00元;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德惠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车辆损失220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德惠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