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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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肃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3月15日开始按年利率5.6%计算至履行清止。 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5月24日开始按年利率5.35%计算至履行清止。 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000元。 以上各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