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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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2909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9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12909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12909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31元由被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