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货款3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53元,被告吕某负担3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发布日期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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