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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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货款3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53元,被告吕某负担3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