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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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辛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分行借款本金480,000元及利息、罚息(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4日至2020年1月10日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以本金4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如被告***、***不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集分行有权以被告***抵押的坐落于辛集市南区(证号:辛房权证市区字第××号)、1-02-1204(证号:辛房权证市区字第××号)的两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两处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河北省辛集市,邮政编码:05236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联系电话:181××××7352)。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