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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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22737.43元,向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41909.4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2437.2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8元,鉴定费4815元,合计612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负担4459元,被告***负担186元,原告***负担14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2-12
发布日期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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