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知书通知书

发布于:2021-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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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内0623执恢143号

张学国(申请人)、贺文智(被执行人):

张学国与贺文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学国依据生效法律文书(2019)内0623民初137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的(2021)内0623执恢143号执行案件在执行程序中,经双方协商后被执行人贺文智在三社家中自愿用四只绵羊羔、两只山羊羔抵顶了所有案款12480.00元(壹万贰仟肆佰捌拾元),诉讼费406元申请人张学国自愿放弃追偿权。

执行费507元由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贺文智银行卡缴纳至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财务。

(2019)内0623民初1377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至此,(2021)内0623执恢14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再无其他争议的事宜,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日

裁判日期 2021-06-10
发布日期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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