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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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皖0402执2号 葛传忠: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2019)皖0402民初19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1月0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01月0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5087.50元。 二、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 三、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0元。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大通支行 开户名称: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账号:6232××××8051备注: 特此通知 法官助理 :曹培璋联系电话:0554221×××× 书记员 :韩雪梅联系电话:0554251×××× 本院地址:淮南市顺发泽润园对面大通区人民法院 邮编:2320002021年01月05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