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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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县越达贸易有限公司 柳州市柳城县旭泓锰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柳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柳州市柳城县旭泓锰品有限公司、***、***共同偿还3200000元借款本金给原告柳城县越达贸易有限公司,并支付相应逾期还款利息(以尚欠款项为基数,2019年11月8日前的利息为800000元,2019年11月8日之后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柳城县越达贸易有限公司对抵押物即位于柳州市的房产(柳房权证字第××号)按抵押的先后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该房产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用于受偿上述第一项债务; 三、被告柳州市柳城县旭泓锰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5882元给原告柳城县越达贸易有限公司; 四、被告柳州市柳城县旭泓锰品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给原告柳城县越达贸易有限公司。 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未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4706元(原告预交22200元),减半收取22353元,由被告柳州市柳城县旭泓锰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