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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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从2020年8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发布的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