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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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阿拉善盟传视经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阿拉善盟传视经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波普盛观空间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支付1146000元及利息109323.63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146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陕西波普盛观空间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预先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6099元,由被告阿拉善盟传视经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