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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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陕0827执恢40号

高某:

你与池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神木市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米脂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7执恢400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池某某、张某某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高某向申请执行人池某某、张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90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从2011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已付利息12708元),被执行人段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执行人高某负担(2013)神民初字第00024号案件受理费38000元。

三、被执行人高某、段某某负担本案执行费31440元。

开户银行: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米脂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

账号:****6386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联系人:白永胜联系电话:0912-6225591本院地址:陕西省米脂县迎宾路北侧邮政编码:718199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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