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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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29执恢72号 慕兰军、康永富: 慕兰军与康永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829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生效后,确定被执行人康永富清偿煤款34340元。被执行人康永富一直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慕兰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康永富履行了30000元,剩余4340元,被执行人康永富一直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慕兰军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康永富短信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康永富主动将剩余煤款4340元全部清偿完毕。并于2021年6月15日兑现申请执行人慕兰军。申请执行人慕兰军同意本院(2021)陕0829执恢72号案件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829执恢7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6月15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日期 | 2021-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