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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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116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261.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负担1元,被告***负担9元,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公司负担55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