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保险理赔款30471.44元、拖欠保费4107.66元,并支付违约金14976.71元(以理赔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自2018年7月23日计算至2021年4月1日),总计49555.81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9.4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5-24
发布日期 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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