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执行
法院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523执1097号之十二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02月**日生,居

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87××××××××,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

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17060230011177678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5156.7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王斌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君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

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

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

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

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

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

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

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

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

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联系人:王斌联系电话:17603721060

裁判日期 2021-06-23
发布日期 2021-06-2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