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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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市电信工程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停运损失81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沈阳市电信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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