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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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借款本金7489029.68元,利息、罚息2918476.28元(暂计算至2019年3月27日,自2019年3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借款本金86580.42元,利息、罚息37909.55元(暂计算至2019年3月27日,自2019年3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借款本金102584.23元,利息、罚息44342.5元(暂计算至2019年3月27日,自2019年3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借款本金114376.67元,利息、罚息49170.07元(暂计算至2019年3月27日,自2019年3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五、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就本判决第一至四项,对被告***提供担保抵押的房产[编号:沈房他证中心字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对本判决的第一至四项在15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在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行使追偿权; 七、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85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